发票可以盖财务专用章或公章么?不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规定,发票应当加盖发票专用章。下面遵义仁和会计培训学校告诉大家发票重复盖章还能不能用。
会计每天都会用到各种印章,使用时尤其是发票盖章需谨慎,税务征管稽查体系越来越严格,用不对就要吃大亏了,今天遵义仁和会计培训学校就来讲一讲发票重复盖章是否还能使用这一问题。
发票重复盖章还能不能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快速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第二十八条规定,单位和个人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快速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综上,因发票专用章加盖不清重复加盖的发票,可正常使用。
发票的什么联次需要加盖发票专用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第二十八条规定,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快速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特殊情况: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479号)头等条规定,凡从事机动车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从2006年8月1日起,在销售机动车(不包括销售旧机动车)收取款项时,必须开具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并在发票联加盖发票专用章,抵扣联和报税联不得加盖印章。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注册登记联加盖开票单位印章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813号)规定,《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注册登记联一律加盖开票单位印章。
电子发票不需要加盖发票专用章?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经过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4号)的规定:“三、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开票方和受票方需要纸质发票的,可以自行打印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版式文件,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税务机关监制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同”。
消费者从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后,收到的电子发票上有税控签名和企业电子签章,不需要另外再加盖发票专用章。
发票可以盖财务专用章或公章么?
不可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规定,发票应当加盖发票专用章。
发票既盖了财务专用章,又盖了发票专用章,这样可以么?
不可以。发票上只需盖发票专用章。
发票上盖了发票专用章,但是盖的不清晰,怎么办?
可以在旁边补盖一个清晰的章,或者将发票作废或红冲。
发票上的发票专用章盖反了,发票还有效么?
有效。
发票若未按规定加盖发票专用章,会有什么影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三十五条规定,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好了,遵义仁和会计培训学校的内容分享就到这里结束了,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 详情请进入遵义仁和会计培训学校
- 咨询电话:15515672211
- QQ咨询:2056625662 微信同号
尊重原创文章,转载请注明出处与链接:http://zyrhkj.5zix.com/news/88664/ 违者必究! 以上就是遵义仁和会计培训学校 小编为您整理发票盖重复盖章还能不能用的全部内容。